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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悠小说网 > 游戏竞技 > 当诸朝开始围观我的法考备战 > 第54章 杀死小偷居然不对?

李世民也大为惊叹,罪状其当,这是多么的厉害!

尤其在这个题目所涉及的背后,可以看到的后世的华国对于裁判官自由裁量的严格限制。

在这一刻,他清晰地察觉到后世的朝廷在刑法上设置完成了一套严密的程序,只有经过合格的训练的人才走这一套程序会得出一个唯一确定的结果?!

这是自己之前从未想过的公正之法!原来,还可以做到这个地步?!

李世民目光熠熠地看着天幕,心里盘算到,那按照这样的想法,设置一个严密的制度框架,合格的人才就可以就任实现要求,对于优秀也没有多大的紧迫?!那这对于治理疆域似乎也可以“因地制宜”一番!

大唐的疆域比之前的所有朝代都要辽阔太多,相比之前,人却比较少,人少地多,引得疆域外围的小国以及群落蠢蠢欲动。

李世民自己从战略角度分析,这些小国和群落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这样才对大唐最好!过大则会有更大的野心对向唐朝;过小则会被吞并,强大了其他的小国或群落,和过大一致了。

而能看清这一点的人才屈指可数,所以,边疆问题一直是李世民的心头大患。

此时,他有了灵感!

……

孟棠接着下一道题目——“

身材弱小的郭某与身材高大的刘某在船上发生争吵。后刘某殴打郭某,郭某逃跑。刘某在追打过程中失足落水,不谙水性,向郭某求救。郭某害怕身材高大的刘某上来后继续打他,故不予施救。后刘某被经过的其他船只上的人救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郭某不予施救,成立不作为犯罪

B、刘某落水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C、郭某不予施救,属于制止刘某的不法侵害,成立正当防卫

D、郭某不予施救,属于假想防卫(引用1)

”一番阅读下来,孟棠在心中就有了答案,这按照柏老师的判断步骤简直就是速秒!

当然,这一道题目,也引得正在围观诸朝观众们论道说评。

“这也要问?这郭某明显无措啊!自己被别人打哎,他跑的没有任何毛病啊!”

“对啊!况且郭某的担心也很在理啊!万一真把这打人的恶人救上岸,和救了条毒蛇的农夫有何区别啊!要是我,我也不救这个郭某!”

“这应该没有什么纠结之处吧,这是个单选题,郭某的做法没有问题啊!第一个肯定不对!”

“是哦哦!可这第二个选项中‘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何意思啊?”

“咦,我猜猜大致是人落到危险之中,被害的话就是被伤害的人,这刘某在打人的途中落水,他怪不着任何人,总不能去怪被打被追的郭某吧!”

“哦!那这第二个选项没啥问题了!只要这个词真的是这个意思!我想应该也**不离十了!”

“那就选第二个了!这是一道单选啊!剩下的两个,啊!这第三个我会!这个孟棠姑娘刚才就讲过两次了!正当防卫是一个防卫别人侵害的行为,本身是伤害,只是道义上是正当的!

可郭某只是小心的躲避打人的刘某,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的伤害行为啊!按着孟棠姑娘的判断理由,那自然也没有必要讨论正当防卫了!”

“哇塞,老姐姐,你可以啊!分析的头头是道,太厉害了!”

“哈哈,没有没有!”

……

孟棠看着天幕之下诸朝人的评论,看来大家的朴素道德观都很合格啊!

也是,这道题目真的算是送分题目了。

但为了复习到位,孟棠将第二个选项涉及到的“被害人自险风险”做了说明,这个知识点自己还是第一次在题目中遇到。

“在第二个选项中,涉及到的被害人自陷风险,根据现有刑法理论和法考老师分享的经验,总结得出——如果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或者支配者,并且被害人满足两个条件,那就是被害人对最后的结果负责。

这两个条件我没记错的话,是说,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客观上则要求,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用专业术语来讲就是被害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参考1)

嗯,关于这道题目,刘某落水那刘某就是被害人,刘某自己失足落水,刘某就是自己危险的实行者。

刘某追打郭某,在追击过程中落水了,其中刘某是对于落水是有认识能力的,客观上,对与危险也有控制能力,如果他没有去追打郭某,不会有这个危险,也就能避免这个危险。

所以,按照方法论,刘某落水,自己负责。”

……

“不愧是里正,猜的一点点问题都没有!”

“当然啊!里正可是德高望重啊!这些年,所办的事情都公正着呢,村里的每一个人都打心底里尊重里正呢!”

正被大伙佩服的五体投地的里正摸着自己的花白胡子,“啊!这一个词儿,里面都有这么多门门道道!这后世的律法,可真有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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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当诸朝开始围观我的法考备战请大家收藏:()当诸朝开始围观我的法考备战全本小说网更新速度全网最快。人生七十古来稀!自己已经过了古稀之年,能够有幸看到和千年以后交谈的天幕,这太好了!

他清明的双眼笑盈盈看向激烈讨论的大伙儿,谁能想到,村里找不出一个正儿八经读过书的状况,居然会出现现在这样好学讨论的时候!

这一切,都很感谢天幕啊!

……

孟棠接着连做了半个小时,诸朝也跟着她一起猜测和学习,直到此时做到最后一个多选题。“

关于不作为犯、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说法正确的有?

A、父亲撞见歹徒持刀抢劫女儿,与歹徒发生激烈搏斗,搏斗中杀死歹徒。父亲成立正当防卫。

B、身材高大的郑某深夜在家听到厨房有动静,走近一看,发现身材瘦小的小偷吴某正在试图从窗户爬进去盗窃,下半身还卡在窗边,于是拿起菜刀将不易躲避的吴某砍成重伤。郑某成立正当防卫。”(引用2)

孟棠对第一个选项没有任何犹豫,这绝对是正确的,因为无限防卫权!

这个选项的基础判断依据之一是正当防卫的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这一点这个选项没有任何问题;第二是限度条件!

其实,华国的正当防卫的法治化进步主要在限度条件的适用上!

公民将自己所有的抵抗手段上交给国家,由国家用国家机构来统一合法合规地行使暴力,这就是个人暴力到国家权力的集中步骤!

但在最紧迫的时候,国家机构是不能迅速救济到公民个人的,尤其在正在遭受侵害的公民。

于是,在刑法范围内,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中公民的暴力的必要性被保留下来;而民法范围内,则是私力救济,比如留置权。

但在刑法规定之后的好些年中,正当防卫被过度谨慎适用,一方面,滥用的不良后果对于社会治安是极大地破坏;另一方面,则是作为审判官的专业能力不是特别匹配,有一定部分是退役的军官,既然用了问题会很大,本着少做少出问题那就只有一个结果。

而随着华国法治化推进和步伐和华国公众生活水平提高而对于公正的追求也有了更高的期待,所以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被使用频次增多了。

这是孟棠对这一些内容的个人思考。

孟棠接着回顾知识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防卫手段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主要还是看必要性和正当性。

而这一选项中父亲作为第三人实施正当防卫是没有问题的,歹徒持刀抢劫女儿,父亲为了制止歹徒对自己女儿的不法侵害,而与歹徒发生搏斗,在搏斗中杀死了歹徒。这没有任何过当。

歹徒持刀抢劫,这种行为对于受害人的身心都有极大的暴力意图和实施可能危险性,是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对于女儿的身心都有极大危险!

而父亲与歹徒搏斗,歹徒激烈地与父亲搏斗,这也说明歹徒对父亲和实施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父亲的防卫行为导致歹徒之死,这程度上相当,没有不当。

所谓无限防卫权其实就是刑法所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

这是在华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内容,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引用3)

至于这第二个选项,的确是华国这几年民众舆论讨论较多的一个情景。

……

诸朝人好学之潮愈演愈烈,此时到了更红火的地步!

“这第一个肯定没有问题啊!歹徒持刀,要不是这个当爹的厉害,自己的女儿可就惨了!”

“是啊!这绝对是孟棠姑娘所说的正当防卫,一点问题也没有!至于这第二个,这也没问题啊!”

“哎!这个吴某想要偷东西,郑某杀死小偷,有啥问题?”

“哎!可他就是偷个东西?!”

“那万一想要害人呢,难道被偷东西的人还乖乖等着他来偷窃自己的财物,来伤害自己?要这是一个穷凶极恶的歹徒,郑某这一家都可能被灭门!”

“可你也说是可能啊!偷个东西就要被杀?”

“你可真善呢,要是偷到你家里,我可不信你有这么善良!哼!哼!”

“可,你也说是可能啊!你所猜想的题目都没有涉及到。按着题目交代的,我感觉这有些过了!”

……

明朝。

秋天的黄昏,应天府被一层柔和的金黄色笼罩。庄严的城墙在夕阳下显得更加雄伟,斑驳的光影诉说着千年的故事中这已经是第几个朝代了。玄武湖面波光粼粼,几只白鹭悠闲地掠过水面,留下一道道细长的波纹。

大殿中的朱元璋此时面对天幕中刑法题目的的第二个选项,考起了自己的儿子们。

“那诸位有何看法?”

这次,性子最爆裂的伊王朱?率先出口,“这吴某死有余辜!要是碰上我,可不会只把他砍成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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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当诸朝开始围观我的法考备战请大家收藏:()当诸朝开始围观我的法考备战全本小说网更新速度全网最快。“那你想干啥?”朱元璋瞪向自己的这个儿子,他才六岁啊,性子却暴戾。

“儿臣要使各种手段让所有人看看他会多么的惨,以后都不敢伸手到儿臣的府邸!甚至看向儿臣的府邸都望之生畏!”天真的面孔说出的话却是恐怖的,显得异常惊悚。

“砰”的一声,朱元璋的手就挥到朱?的脑袋上。

“朱?,你要多和你的大哥学习学习啊!性子要改改!我听人说你骑马遇到出去的人,射杀躲避不及的百姓取乐,甚至强迫百姓剃光头后将其丢弃,以此为乐。可有此事?这太残忍了!以后多多注意一些!”

“哦哦!”嘴上乖巧的答应着,可却半点没听,心中只想着,“父皇你居然说我残忍,我比起你可差多了!”

在朱元璋的眼神不在自己身上之后,朱?撇了撇嘴,想着之后要把给父皇告状的人揪出来,自己一定要让他好看!

……

孟棠作着自己的分析,“吴某想要入户盗窃,实施的是盗窃,这属于对财产法益有侵害,属于财产犯罪,侵害的自然是财产法益。

可郑某却将其打成重伤,这在法益衡量上不具有相当性。所以,郑某是构成防卫过当的。

我国现有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这过当,定罪的话,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因为郑某对于小偷的重伤结果是故意的。

当然,如果小偷是携带凶器入户抢劫,则郑某将其打成重伤,这就不存在过当了!”

……

一时间。诸朝人讨论声沸腾。

“什么?杀死小偷居然不对?”

“对啊!杀死小偷这有问题?还是判的故杀?这罪可重了!”

“看吧,我说对了!”

“可这,分明有问题!”

“别吵了!这个题目我咋感觉有点熟啊!”

“你整日偷鸡摸狗不干正事。难道是做白日梦臆想了?赶紧瞧瞧这个偷人东西的惨烈下场!”

“”哎!我没记错的话,孟棠姑娘好像之前有讲过这个题目?”

“怎么可能?我咋不记得?你可别胡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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