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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悠小说网 > 都市白领 > 历代风云五千年 > 第206集:南宋流民潮与临时户籍调整

靖康之变后的流民潮与南宋临时户籍制度的困境与调适

一、靖康烽烟:北方人口南迁的历史洪流

宣和七年(1125年),金兵分两路南下,攻破汴京(今河南开封),徽、钦二帝被俘,史称“靖康之变”。这场浩劫使黄河中下游地区陷入空前战乱,“自京师至河朔,村落皆为空墟”(《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据学者估算,从靖康元年(1126年)至绍兴和议(1141年)的十五年间,北方南迁人口总数超过五百万,约占北宋末年北方总人口的三分之一。这些流民中,既有衣冠士族、官僚集团,也有大量自耕农、手工业者,形成中国古代史上规模最大的人口迁徙潮之一。

(一)迁徙路线与定居形态

流民南迁主要沿三条路线展开:东线经京杭大运河至江浙、福建,中线沿江淮流域至荆湖,西线经汉水进入巴蜀。临安(今杭州)作为南宋行在,成为流民聚集的核心,“四方之民,云集两浙”(《宋会要辑稿》)。据《咸淳临安志》记载,绍兴初年临安府户籍仅十万余户,至乾道年间已增至二十九万户,其中北方移民占比超过六成。在定居形态上,上层士大夫多聚居城市,如建康(今南京)、平江(今苏州)等府城;普通百姓则散居乡村,或佃耕官田,或开垦荒滩,形成“主户少而客户多”的人口结构。

(二)生存危机与社会冲击

南迁流民面临严峻的生存困境:初至南方时,“衣食无着,流离道路,饿殍枕藉”(《建炎以来系年要录》)。部分官僚集团虽携带资产,但中小地主与自耕农大多“家产荡尽,骨肉离散”。更严重的是,南方土着社会对流民的排斥日益凸显——江南地区自唐中期以来已是经济重心,土地开发殆尽,“民田已尽,寸土不遗”(《宋史·食货志》),突然涌入的大量人口使本就紧张的人地矛盾雪上加霜。绍兴元年(1131年),知湖州王藻奏报:“北方流寓之人,聚居郡境,侵夺民田,怨隙日深。”

二、权宜之计:临时户籍制度的创设与架构

面对汹涌而至的流民潮,南宋朝廷亟需一套既能稳定社会秩序、又能保障赋税征收的管理体系。传统户籍制度以“土断”为原则,要求人口附籍于土地,但流民无田可依,若强行纳入土着户籍,既加剧矛盾,又难以征缴赋税。因此,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临时户籍”制度应运而生。

(一)政策框架与法律界定

建炎二年(1128年),宋高宗下诏:“诸路流寓士人及百姓,愿自占田宅者,许经所在州县陈状,给临时户帖,附籍纳税。”(《宋会要辑稿·食货》)这一诏令确立了临时户籍的核心原则:

1. 附籍条件:流民需向定居地州县申请,提供原户籍证明(或邻里担保),经核查后发放“户帖”,作为临时户籍凭证;

2. 权利限制:临时户籍不享有土着“主户”的土地所有权,仅可佃种官田或租种民田,且不得参与科举考试(绍兴五年后放宽至寄居满七年者可应试);

3. 赋税义务:需按资产等级缴纳“身丁税”与“杂变之赋”,但可享受前三年赋税减半的优惠。

(二)管理体系与基层实践

为落实临时户籍制度,朝廷在路、州、县三级设立专门机构:路级设“安抚司”统筹流民事务,州级置“劝农司”负责土地分配,县级则以“保甲”为单位登记人口。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了三种典型模式:

- 江淮营田模式:将流民安置于废弃的屯田区,按军事编制分田耕作,如绍兴三年(1133年),李纲在荆湖北路设立“营田司”,“给流民牛种,使附籍营田,岁得谷数十万斛”;

- 两浙浮客模式:允许流民在城市周边搭建“浮房”,登记为“浮客”,从事商业或手工业,临安府的“瓦舍”区域聚集了大量此类人口;

- 福建占籍模式:对迁入山区的流民,允许“自占荒山为永业”,登记为“畲户”,缴纳少量田赋,这种模式客观上推动了南方山区的开发。

三、土客之争:临时户籍引发的社会矛盾激化

临时户籍制度虽为权宜之计,却在实施中引发了深刻的社会冲突。流民与土着的矛盾不仅限于经济层面,更涉及户籍权益、文化认同等多重维度,形成南宋初年最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

(一)土地争夺与产权纠纷

土地资源的紧张使土客矛盾迅速激化。流民迁入后,或侵占土着“逃田”(因战乱抛荒的土地),或开垦河湖滩涂,导致“旧籍田主与新占流民争讼不已”(《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四年(1134年),知平江府章谊奏报:“浙西膏腴之田,多为流寓占冒,旧主归业,反致失业。”更严重的是,部分流民与地方豪强勾结,通过伪造临时户籍“包占官田”,如镇江府“豪民大姓,多伪立侨寓之名,冒占官田至数十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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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历代风云五千年请大家收藏:()历代风云五千年全本小说网更新速度全网最快。土地纠纷的司法处理陷入困境:按宋律,“逃田”归官府所有,允许流民耕种;但土着田主常以“祖业”为由争讼,地方官为平息矛盾,往往采取“平分其田”的折中方案,却导致双方均不满意。绍兴六年(1136年),朝廷不得不颁布《土客田宅法》,规定:“凡流民占耕逃田满三年,旧主无凭验者,听为民业;不足三年者,与旧主中分。”这一法律实质上承认了流民对部分土地的占有权,却也埋下了长期产权纠纷的隐患。

(二)户籍权益与赋役不均

临时户籍与土着户籍的权益差异引发系统性矛盾。在赋役负担上,临时户籍虽享受初期减免,但“身丁税”按人丁征收,流民家庭多子女,负担反重于土着主户(主户按田亩征税)。如绍兴十年(1140年),饶州(今江西鄱阳)土着投诉:“流寓之民,占田不及三顷,而身丁税至五十缗,反重于有田主户。”

更严重的是户籍身份的社会歧视。临时户籍者被称为“侨寓”“浮客”,不得参与地方乡役(如里正、户长),在科举考试中也受限制(初期需返回原籍应试)。这种歧视催生了“伪冒附籍”现象——部分流民通过贿赂胥吏,将临时户籍改为土着户籍,导致“土着日少,伪籍日多,赋役不均,民怨沸腾”(《宋会要辑稿·食货》)。绍兴十二年(1142年),朝廷清查两浙路户籍,发现伪冒附籍者竟达二十余万户,占流民总数的四成。

(三)社会冲突与文化隔阂

土客矛盾逐渐升级为群体性冲突。绍兴元年(1131年),衢州流民因争夺滩涂开垦权,与土着爆发大规模械斗,“杀伤百余人,焚屋数百间”;绍兴五年(1135年),湖州土着聚众驱逐流民,“毁其庐舍,掠其财物”,迫使朝廷派军队弹压。

文化隔阂加剧了对立情绪。北方流民保留着中原习俗,与南方土着的“吴越文化”形成差异。如北方人喜食面食,推动南方麦价上涨,引发土着不满;流民聚居区盛行的“杂剧”“说话”等艺术形式,也被部分士大夫视为“粗俗不雅”。这种文化冲突在士大夫阶层尤为明显,朱熹曾感叹:“中原衣冠南渡,虽带来圣贤典籍,然风俗异于南方,水土不服,渐成隔阂。”

四、制度调适:南宋朝廷的应对策略与历史局限

面对临时户籍制度引发的种种危机,南宋朝廷不得不进行政策调整。从绍兴初年到乾道年间(1131—1173年),一系列改革措施相继出台,试图在稳定流民与安抚土着之间寻求平衡。

(一)土地政策的优化与利益协调

1. 官田分配制度化:绍兴五年(1135年),朝廷颁布《营田令》,将江淮地区的官田按人口分配给流民,“人给田十亩,贷牛种钱百缗”,并规定三年后收归国有或允许流民“承买为永业”。这一政策使流民获得稳定的土地来源,减少了与土着的直接冲突。

2. 逃田处理规范化:绍兴七年(1137年),设立“逃田所”,专门处理土地纠纷,规定:“旧主归业者,给还其田;已由流民垦种者,许旧主收取租课,流民转为佃户。”这一折中方案既保障了旧主权益,又避免流民失业。

3. 开垦政策倾斜化:鼓励流民开垦南方未开发地区,如福建、广东的山区,规定“开垦荒田,五年不纳税”,并给予“永业田”资格。这一政策推动了南方边疆地区的开发,如汀州(今福建长汀)在绍兴年间因流民开垦,户籍从三万增至五万余户。

(二)户籍管理的完善与权益调整

1. 临时户籍分类化:将流民分为“归正人”(原属金朝后归宋者)、“侨寓户”(普通流民)、“浮客”(城市流动人口)三类,给予不同待遇。“归正人”可优先分配官田,“侨寓户”定居满七年可转为土着户籍,“浮客”则登记于“坊郭户”,缴纳商税。

2. 赋役制度弹性化:绍兴十二年(1142年),将临时户籍的“身丁税”改为按资产征收,与土着主户一致;同时规定,流民开垦的荒地前三年免税,第四年起按半数征收。这一调整缓解了赋役不均的矛盾。

3. 科举权益平等化:绍兴十五年(1145年),允许寄居满七年的流民参加本地科举考试,“与土着士民一体应试”。这一政策极大缓和了流民士人的不满,如陆游家族即为北方移民,通过科举在南宋朝堂占据重要地位。

(三)社会整合的尝试与历史局限

朝廷还尝试通过文化整合缓解土客矛盾。如在流民聚居区设立“乡校”,推广儒家教育;鼓励士大夫编纂地方志,强调“南北同风”;甚至通过官方祭祀活动,将北方神只(如关羽)与南方信仰(如伍子胥)并列,营造文化认同。

但这些措施未能根本解决问题:一方面,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使土客争夺长期存在,至南宋中后期,江南地区仍有“流民占田,土着失业”的记载;另一方面,临时户籍制度本身的过渡性,使其难以突破“主客有别”的框架,直到宋孝宗乾道年间(1165—1173年),才逐步将稳定定居的流民纳入正式户籍,但仍保留“寄居”“占籍”等特殊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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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历代风云五千年请大家收藏:()历代风云五千年全本小说网更新速度全网最快。五、历史余波:临时户籍制度的深远影响

靖康之变后的流民潮与临时户籍制度,对南宋社会乃至中国历史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经济重心南移的加速与区域开发

大量北方人口南迁带来了先进的农业技术与劳动力,推动南方经济格局根本改变。据《宋会要辑稿》记载,绍兴末年,江南东路(今江苏、安徽南部)的垦田面积比北宋时期增加了40%,稻米产量占全国的三分之二。流民开垦的梯田、圩田技术传入南方,如福建的梯田“自下登陟,如梯级然”,江浙的圩田“堤岸高厚,田亩膏腴”,这些开发模式至今仍影响着南方农业格局。

(二)户籍制度的转型与社会流动

临时户籍制度打破了传统户籍“安土重迁”的原则,为人口流动提供了制度空间。虽然初期带有歧视性,但随着时间推移,“寄居”“占籍”逐渐成为合法的户籍形态,为明清时期“客籍”制度奠定了基础。更重要的是,它推动了户籍功能从“人身控制”向“赋税征收”的转变,如南宋后期推行的“经界法”,不再强调户籍与土地的绝对绑定,而是以实际占田为征税依据,这一趋势预示着传统户籍制度的松动。

(三)文化融合与民族认同

北方流民带来的中原文化与南方本土文化碰撞融合,形成新的文化格局。在语言上,北方方言与吴语、闽语交融,催生了新的方言分支;在习俗上,中原的端午节“插艾”、重阳节“登高”等风俗传入南方,与本地传统结合;在学术上,朱熹等理学家融合南北学风,形成影响深远的“闽学”。这种文化融合不仅缓解了土客矛盾,更强化了“华夏一体”的民族认同,为南宋政权的合法性建构提供了文化支撑。

结语:临时制度中的历史智慧与局限

靖康之变后的临时户籍制度,是南宋朝廷面对空前社会危机的应急之举,既体现了传统治理体系的弹性,也暴露了封建制度的内在局限。它通过“分而治之”的策略,在短期内稳定了社会秩序,推动了经济开发,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客矛盾的结构性问题。从历史长周期看,这一制度是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从“静态控制”向“动态管理”转型的关键节点,其经验教训为后世处理大规模人口迁徙提供了重要借鉴。当我们回望这段历史时,不仅能看到制度设计与社会现实的张力,更能体会到古代国家在应对人口流动时,如何在稳定秩序与保障权益之间寻求平衡——这一课题,至今仍具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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